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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译员在进行文档翻译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忠实于原文 完整、准确地表达原文信息,无核心语义差错; 2、术语统一 术语符合目标语言的行业、专业通用标准或习惯,并前后一致; 3、行文通顺 符合目标语言文字规范和表达习惯,行文清晰易懂; 4、具体要求 4.1、数字表达 符合目标语言表达习惯;采用特定计数方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或标准。 4.2、专用名词 4.2.1、人名、地名、团体名、机构名、商标名 使用惯用译名(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约定)。无惯用译名的,可自行翻译。必要时附注原文。 中国人名、地名、团体、机构名译为拼音语言的,按汉语拼音法或采用历史沿袭译法译出。 译为非拼音语言的,按目标语言既定译法和惯用译法译出。译出后可附注汉语拼音名称。 商标名应优先采用目标语言地区的注册名称。 4.2.2、职务、头衔、尊称 按惯用译法译出。 4.2.3、法规、文件、著作、文献名称 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的法律、法令、文件等名称应采用官方或既定译法,无既定译法的译出后应附注原文(原文为中文的,附注汉语拼音名称)。 其他法规、文件、著作、文献名称采用既定译法,无既定译法的译出后应附注原文(原文为中文的,附注汉语拼音名称)。 原文中的参考文献名称可不译出(特殊约定除外),引述出处等具有检索意义的文字可以译出,并应附注原文。 4.2.4、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可直接引用原文,必须译出时应附注原文。 中国通信地址附注原文时一般按汉语拼音法译出。 4.2.5 专有名词原文附注方法 译文中专有名词原文的附注可采取两种方法: —在第一次译出处,附注原文; —在译文的适当地方统一附注。 4.3 计量单位 一般沿用原文计量单位,必要时可换算为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或按顾客和翻译服务方的约定。 计量单位及其表达符号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4.4 符号 时间、货币、计量单位等符号可直接引用原文符号,或符合目标语言相关标准和惯用译法, 或按双方约定。 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符号和其他技术领域专业符号一般采用相关标准和学科通用表达符号。 标点符号应该符合目标语言相关标准或通行惯例。 4.5 缩写词 首次出现时,应全称译出并附注原文。经前文注释过或意义明确的缩写词,可以在译文中直接使用。译文篇幅过长或缩写词过多时,可附加统一缩写词表。 4.6 译文编排 译文章节及标号等,可以直接采用原编排,也可以在原文编排的基础上,遵照目标语言的文体及相关专业的表述习惯酌情处理。 5、其他要求 5.1 在目标语言中没有源语言中的某些词汇时,允许保留原文词汇或根据含义创造新词。译文新词的确定参照 GB/T 19363.1--2003 中 4.4.2.7 的规定。 5.2 当采用原文的句型结构或修辞方式不能使译文通顺时,可以在不影响原文语义的前提下,在译文中改变句型结构或修辞或增删某些词句,以使译文更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 5.3 诗词、歌赋、广告及其他特殊文体及采用特殊修辞的语句,允许在对原文核心语义或理念不做出重大改变的基础上,变通译出。 5.4 原文中夹杂有其他语种的文字且无法译出或不在约定翻译范围内,必须在相关位置注明,同时保留原文。 5.5 经双方约定,可略去原文中与顾客使用无关的文字。 5.6 如果原文存在错误,译者可按原文字面含义直接译出,并在译文中注明,也可予以修正并注明。 如果原文存在含混、文字缺失现象而顾客又不能给出必要的说明,译者可采取合理的变通办法译出,并在译文中注明。